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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维修货物复运进境,成交方式申报CIF还是FOB

ccvgpt 2024-12-03 10:55:51 基础教程 1 ℃

背景介绍

随着各地海关开展事后核查工作的力度和范围越来越大,近期,发现海关对于已维修货物复运进境成交方式的申报情况有新的核查要求。

已维修货物复运进境,成交方式申报CIF还是FOB

案例

国内某企业于2021年9月30日以修理物品的方式申报出口10台电机,成交方式为CIF。国外修理完毕后,于2022年3月14日将该批货物申报复运进口,成交方式为CIF,且发票与维修合同中的成交条款均为CIF。该企业进口申报时,报关单上只报了一项货物的修理费,将货值填报在备注栏中。

海关事后核查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海关要求该企业说明申报价格中是否包含运费和保险费,并提供运费和保险费的依据文件。如申报价格中已包含运费和保险费,则不符合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应该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如申报价格中不包含运费和保险费,则成交方式应申报为“FOB”,并填报运费和保险费。

案例分析

对于已维修货物复运进境,成交方式到底是报CIF还是FOB,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点进行考虑:

1. 应基于贸易条款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所以维修发票、维修合同上的成交条款是判断成交方式如何申报的基础。但需要注意的是,贸易条款的订立是基于货物贸易的,而不是针对非货物贸易的某项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首先,从上述法律条文中看,已维修货物复运进境的完税价格中并不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再则,现行的海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已维修货物复运进境的成交方式申报作明确的规定,例如必需申报为“CIF”。

所以,笔者认为已维修货物复运进境的成交方式应基于贸易条款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2. 应将维修货物和维修费分项申报。

已维修货物复运进境申报时,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应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进境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参考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第七条的规定。

这样一来,无论成交方式申报为CIF还是FOB,都不会影响海关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并计征进口税款。

而上述案例中只申报了一项修理费,这样的申报方式显然值得商榷。这就导致了海关对于成交方式和完税价格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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